少安毋躁,阿里女员工被猥亵案疑点即将解开……
文|庄志明律师
下午要做第九轮核检了,如今每天宅家,但其实生活也充实,上网、看书、写文章、烹饪、核检,还有瞭望远处的山。核酸检测已成为生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,没做时,心里空落落的感觉,翘首以待做核检。看似“家里蹲”,其实日子也不单调。
中午时分,在网上看到这话题: #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六大待解疑问#,挺热乎的。人大多有猎奇心理,尤其是和性关联的,性、暴力、焦虑是霉体经久不衰、永恒的主题。
这话题一上来就是拥趸无数。不过,我必须说下,这话题其实有点损。损就损在这些话题提的时机不对,貌似要倒逼公安部门立马披露信息的样子。不披露,说明有猫腻;不披露,说明有暗箱操作。披露了,不是我质疑,公安怎么披露?套路,或许吧。
昨晚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对网上热议的“阿里女员工被侵害”一案发布《情况通报》,初步结论是: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37条规定,犯罪嫌疑人王某文、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,已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。目前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”
请注意,“目前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”说明该强制猥亵案件目前仍在侦查之中,并未侦查终结,还在公安机关的手里。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: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;代理申诉、控告;申请变更强制措施;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,提出意见。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四十条规定: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,可以查阅、摘抄、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。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许可,也可以查阅、摘抄、复制上述材料。
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这两个条款一比照,就会发现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,辩护人才可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,也即公安侦查阶段,辩护人是无权查阅案卷材料的,并且侦查阶段唯独辩护律师有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,其他人还没有提供法律帮助的机会呢。
如此这般,侦查阶段向辩护律师提供的案件信息是非常有限的,辩护律师得到的案件信息都很有限,何况其他人呢?公安部门还怎么可能对俺等吃瓜群众披露很多信息呢。所以目前,除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文、张某的辩护律师知道该案件的更多信息外,其他人是不应该知悉更多信息的。但猎奇是全人类的“普世价值”,所以网上“六大待解疑问”话题出来了。
设置这样的话题有这样的几个作用:一是带带流量,聚聚人气;二是通过质疑,显示自己义愤填膺的样子。很多网民对这些话题是感兴趣的,满足了饭前茶后的谈资。
根据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程序规定》)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:“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,经审查,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,且属于自己管辖的,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予以立案;认为没有犯罪事实,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,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,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不予立案。”
阿里女员工案件是什么时候立案的呢?《情况通报》载明:“2021年7月28日12时34分,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张庄路派出所接110报警……
接报警后,张庄路派出所第一时间处警,并于当日受理为刑事案件。……
因案情比较复杂,需多方取证调查,根据《公安机关执法细则》,7月29日,槐荫区分局将此案立案审查期限延长30日。8月10日,立为强制猥亵刑事案件。”
这里普及个知识,刑事立案和受案是两个概念。你到公案部门报了案,公安部门登记了,不代表就是立案,第一步是受案:“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、报案、控告、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,都应当立即接受”,这叫受案;第二步是立案:“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,经审查,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,且属于自己管辖的,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予以立案;”
阿里女员工被猥亵案是7月28日报警,当日受案案;8月10日立案。依照《程序规定》,立案的标准是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”;根据《公安机关执法细则》,立案条件如下:①认为有犯罪事实;②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;③符合案件管辖规定,属于本单位管辖。
以上综合分析,公安机关对这起猥亵案应当是有充分把握的,否则不会立案(并不是所有的受案都转为立案),并且是立案前进行了较长时间的审查和酝酿。公安机关把内裤、避孕套、雨伞这些细节的东西都写进《情况通报》,那就是告诉社会公众,对这起猥亵案我有这个底气的,不怕质疑。
如果公安机关没有这个底气,根本不会把“带走周某内裤一条,避孕套(未开封)遗留在房间内。”如此显眼的文字放进通报里。显眼的文字放在通报里说明这和初步结论是有关联的,到底如何关联的,现在不方便说而已。不说,不代表逻辑不通,或者是没有逻辑。
把侦查期间公安机关不方便说的事,当成对公安机关的质疑,进而对公正性怀疑,那确实是太小儿科了。
所以对“六大待解疑点”根本不必要太急,迟则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,早至检察院办理批捕,就知道了。心急吃不了热豆腐,还是悠着点好。当然就是透露新信息,也不会满足你全部的好奇,这个必须提前告诉网民。
很多网民恐怕不服气,不是说要司法公开、司法透明的嘛。我来解答下,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开、透明,不是把司法行为的全过程信息公开透明化。警察如何用犯罪心理、技术手段破案的细节都清清楚楚告诉你,想想这可能吗??
在行文过程中,家里的敲门声响起了,核酸检测的工作人员提醒做核检了,出去做个核检,思路搞岔了,刚想到的两个问题忘记了,算了,不想了。
最后解答下很多网友关心的“都带了避孕套了,为什么不定强奸?”
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、不敢反抗、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、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。强奸罪必须发生一种行为,光有发生性关系的想法,是不能定强奸罪的。
《情况通报》里对此问题是这么说的:“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。”这是公文套式说法,其实原因是刑法上的“疑罪从无”,单有一个避孕套并不能作为构成强奸的证据,说个粗俗的话,一些人公文包里随时都备一盒避孕套,你总不能说人家是强奸预备吧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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